看守所管教民警在宿舍开“超市”,商品价格翻几倍后卖给在押人员,一年半时间敛财45万多元。近日曝光的这一案例,让很多网民惊掉下巴。
据红星新闻援引四川广安市纪委监委公布的消息报道,从2020年10月起,广安市看守所警务技术三级主管黄永均收取在押人员亲友预缴的“生活费”,利用职务便利,将市场价20元、50元的香烟、扣肉等物品,以120元、25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在押人员,从中赚取“差价”。到2022年4月,一年半时间,黄永均共收受钱财45.2万元。
看守所是特殊的,这里关押的是涉嫌刑事犯罪但还没有得到法院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还有部分已判决但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不到3个月的罪犯。因为其关押的对象特殊,看守所需要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在这里,管教民警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在押人员对管教民警的管理是要服从的,否则就可能面临各种不利的后果。
看守所民警收钱给在押人员提供便利,实际上是索贿受贿。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按照贪污罪同样的标准定罪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据报道,黄永均安排人员向在押人员传递或主动告知收取“生活费”就能为其提供关照的消息。这就是在索贿。名义上是“生活费”,用于购买物资给在押人员,但远远高于市场价格的部分,实际上就是贿赂款。
而在收到在押人员亲友预缴的“生活费”后,黄永均就为他们转递香烟、熟食、药品、衣物、信件等物品,私自带火源进监区,私自将手机带入监区供在押人员与外界进行视频及通话,还主动让在押人员到监室外活动,为其改善生活,并减轻其工作量。这是在为在押人员谋取利益。
黄永均既索取、收受了在押人员亲友的财物,又为在押人员提供了不正当的便利,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标准。此外,他为在押人员提供便利的行为,还违反了看守所的管理规定,是滥用职权。因此,黄永均被法院认定犯受贿罪以及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
报道说,黄永均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说,以为这些行为只是违规,不知道是违法。这显然是托词。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应该知晓法律法规,想要以“不知是违法”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开脱,是行不通的。看守所的工作职责,难道没有规定不许收取在押人员亲友好处,为在押人员提供便利?看守所难道没有对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准则方面的教育?这到底是看守所疏于对工作人员的职业教育,还是黄知法犯法?
黄永均得以成其事,除了自己的贪婪、执法犯法之外,有没有看守所其他人的疏忽甚至是纵容?报道称,办案人员到黄永均宿舍调取证据时,发现他的宿舍里有两条货架,摆满了香烟、泡面、蛋白粉、蜂蜜等商品,如同超市一般琳琅满目。黄永均如此明目张胆,看守所的同事、领导会不知情?
更讽刺的是,由于黄永均的额外“关照”,在押人员听从其管教很少闹事,其所管理的4个监室屡次获得“文明监室”称号。管教者收取贿赂后向违法被管教者提供便利,被管教者也“心有灵犀”,乖乖听话,一片“和睦”,还获得官方的荣誉称号,双方共赢,这实在是一幅讽刺的画面。
黄永均被查被判刑了,但他的行为是不是个例?其他看守所系统,还有没有类似“靠山吃山”的情况?这不是杞人忧天,特殊场所更应该提高透明度。前段时间,河北省监狱系统就被曝光服刑人员与亲属远程视频通话要支付高额费用。服刑人员会见亲属的法定权利,被当成了牟利的产业,或者成为对服刑者奖惩的工具。
事实上,这样的靠山吃山靠海吃海在不少领域都存在。某地交通管理部门曾被曝光收取超载货车保护费,为超载开绿灯。对于执法者执法犯法、谋取私利的行为,必须严厉惩处,才能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公平性,才能提高执法公信力。
作者:辛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