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陕西省榆林市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一起案件信息称,陕西省西安监狱原筹建处主任、陕西省益秦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延平(正处级)涉嫌受贿罪、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一案,由榆林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陕西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榆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榆林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对张延平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此前的6月6日,榆林市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还发布了陕西省富平监狱原党委书记、监狱长霍峰(正处级)的案件信息,通报称,霍峰涉嫌受贿罪,行贿罪,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一案,由榆林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陕西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榆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榆林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行贿罪,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对霍峰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官网显示,陕西目前有21所监狱。其中,西安监狱始建于1952年,地处西安市南二环东段,占地面积800多亩,是一所中度戒备监狱,主要收押被判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2011年3月24日,陕西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将西安监狱、雁塔监狱、曲江监狱、女子监狱等合并搬迁至长安区南留村,迁建后上述4所监狱统称(大)西安监狱,占地1300亩。
富平监狱是一座高戒备度等级监狱,俗称重刑犯监狱,其前身系建于1937年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看守所。1950年4月,更名为“陕西省监狱”。1966年4月,该监狱迁至富平县庄里镇。1995年8月更名为陕西省富平监狱。主要关押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死缓类罪犯。
上述两案的通报中,均提到一个不常见的罪名: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其中,从涉嫌的罪名来看,张延平涉及的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霍峰的罪名比张延平多了“徇私舞弊减刑”的情节。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的一个种类,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的“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该罪量刑范围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云南孙小果案、内蒙古巴图孟和案以来,“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等现象备受舆论关注,相关部门也针对这种情况展开了专项整顿工作。公开报道显示,2021年,按照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最高检成立工作专班,组织领导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对1990年以来办理的“减假暂”案件全面起底,共完成筛查1100万余件,依法监督纠正3万余件。
今年3月,最高法审监庭庭长韩维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韩维中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由刑罚执行机关报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减刑假释案件的公正办理,需要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正确履行职能,坚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目前,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有的法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证据材料实质性审查不足,把关不严,有的案件甚至有虚假证据也得以蒙混过关,从而导致少数案件处理结果不公正。
韩维中表示,刑罚执行机关主要是通过计分考核来考察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因此计分考核材料也就成为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的重要依据。但由于刑罚执行场所的相对封闭,检察机关和法院缺少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手段,导致即便开庭审理的案件,也难以对证据进行有效的质证。法院对相关证据大多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难以对考核计分的形成过程、具体依据、是否合理等进行实质性审查。
为了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进一步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2021年底,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
最高检副检察长杨春雷对媒体表示,这标志着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查、办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有利于整治违规违法减假暂顽瘴痼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