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青年报,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5月21日通报称, 5月20日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对新冠肺炎已治愈的犯罪嫌疑人卢某某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提起公诉。
此前当地发布的通报显示,卢某某曾自行驾车从广东返回湖南永州。3月18日上午到永州市中医医院进行核酸采样检测,初筛结果为阳性,后经市疾控中心复核检测确认阳性。目前该对象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病情稳定。
疫情发生后,永州市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迅速进入应急状态,第一时间开展流调溯源、追踪排查管控、重点人群核酸检测工作,并对卢某某居住及其他所涉及活动场所开展外环境检测和终末消毒。
当地发布的流调信息显示,卢某某于今年3月15日下高速抵达珠山镇后,曾到访一家饭店,随后去了一家宾馆,3小时后离开。此后几天里,卢某某曾到访汽车养护中心、超市等地,并到亲戚家留宿。
九派新闻记者发现,5月17日,永州疾控发布紧急提醒,所有外省、近14天省内有本土疫情发生市州入永(返)永人员均应在返永前2天进行报备。
全文如下:
5月15日,天津市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发现20:1混管阳性17管,截至目前已发现26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5月15日,佛山市南海区发现2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其中1例为主动就诊发现。为保障全市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严防疫情输入,永州市疾控中心紧急提醒如下:
一、立即主动报备。所有外省、近14天省内有本土疫情发生市州入永(返)永人员均应在返永前2天进行报备,特别是有以下表格中重点地区旅居史者,以及5月1日以来有天津市(尤其是北辰区、东丽区)旅居史、5月1日以来有佛山市(尤其是南海区里水镇)旅居史的人员,与确诊病例活动轨迹有交集人员、以及湖南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的人员,行程卡显示近14天内到达或途径的城市名称标有“*”星号的人员,可通过扫描“永防码”或进入“永州发布”微信公众号入口进行线上自主申报小程序报备,也可选择通过电话、委托亲人朋友同事等方式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村)、工作单位或所住酒店报备,配合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核酸检测、健康检测等防疫措施。对瞒报、谎报个人行程和健康状况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主动开展核酸检测。凡从省外和近14天省内有本土疫情发生地市入(返)永人员,入永时需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在第一入永点配合做好落地抗原+核酸检测。同时建议到永后再进行3天2检核酸检测。
三、主动扫码。进入交通场站、餐厅酒店、商场超市、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请打开手机主动扫一扫“场所码”,配合防疫监督员查验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证明等信息,做到逢进必扫、逢扫必验、不漏一人,为疫情的管控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实现精准防控。
四、坚持个人防护。树牢“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请持续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分餐制、用公筷、一米线等良好卫生习惯,配合落实好测温、扫场所码、亮健康码、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
五、积极接种疫苗。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预防控制新冠肺炎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更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符合接种及强化接种条件的居民朋友,请及早就近、就地主动接种疫苗。
六、健康码咨询和申诉渠道。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负责本地户籍人员、在本地工作或驻留的非湘籍人员(含港、澳、台籍,外籍)的咨询、申诉以及经流行病学调查符合要求的异常码转码解码工作(咨询电话见附表)。
>>>科普时间:什么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疫情发生以来,随着多起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的审理宣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一罪名开始进入大众视野,被广泛关注。
那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什么罪?什么情况下会定此罪名呢?澎湃新闻记者采访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乌新刚。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乌新刚解释,刑法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前提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只有鼠疫和霍乱,但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纳入乙类传染病,规定对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指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因此,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的行为,就会涉嫌该罪名。
乌新刚分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共有4项,前3项确实分别针对供水单位,具有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具有消毒、处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餐饮、医疗、教学等易使传染病扩散的用人单位及其个人等具有特定职责的主体,第4项则适用于一般社会公众,包括传染病确诊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据此,社会公众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拒绝隔离、不主动报告疫情高发地区行程史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就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实践情形,公众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的情形主要有:
拒不履行指定场所单独治疗、隔离观察及其他防控措施的行为;
拒不配合政府依法对疫点以及相关场所进行的卫生处理、戴口罩、测体温以及其他管控措施等行为;
拒不遵守政府依法采取的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群体性活动的行为;
拒不遵守政府依法采取的停工、停业、停课措施的行为;
拒不遵守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闭、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措施的行为;
拒不遵守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封闭相关场所措施的行为;
拒不遵守政府依法采取的对出入疫情区或其他区域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交通管制或封锁等措施的行为。
“本罪既是实害犯,也是危险犯,但是为了防止不当扩大打击面,对‘严重传播危险’的认定是有严格限制的。”乌新刚说,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传播危险,首先要从事后看该行为有无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严重危险,其次应坚持医学的科学标准来判断其行为传播、扩散疫情的危险性。
法者,治之端也。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战,既要坚持科学防治,更要坚持依法防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平稳运行。乌新刚提醒,每个人都是法治社会的一员,面对疫情,应当遵纪守法,积极配合相关防控措施,切不可心存侥幸,对国家法律法令置若罔闻,在明知政府从严防治要求的情况下,拒绝执行防控措施,这不仅是对自己和他人健康安全的不负责,也是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