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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院一案两裁结果矛盾,裁定书均未送达当事人

2021-11-08 17:36:22   来源:观象台   浏览量:

记者 | 祁彪

一个案件,只能有一种生效的裁判结果,这是基本常识,更是法律权威性的体现。

大连金园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园公司)负责人张先生手里却有两份执行裁定书,落款日期不同,裁定结果不同,但文号为同一个:“(2017)辽02执808号”。

大连中院一案两裁结果矛盾,裁定书均未送达当事人;案涉上亿土地房产,执行法官被举报,回应称是“失误”

金园公司遭遇了一案两裁定的尴尬局面,两份裁定落款日期不同,裁定结果不同,但却是同一文号

执行案遭遇一案两裁定

2017年的9月,因卷入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园公司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在1.1亿元本金的最高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其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的一宗土地及八处房屋被查封。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陷入漫长的拉锯,迟迟没有结果。

三年后的2020年12月,金园公司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意外发现了一份文号为“(2017)辽02执808号”的执行裁定书,落款时间为2018年11月20日,裁定书载明:“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向,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了执行申请”,因此,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根据现行民诉法的规定,“终结执行”意味着执行程序已彻底结束,金园公司被查封的土地房产应该获得解封。但该裁定作出已经两年多,金园公司竟然完全不知情。

更让金园公司想不到的是,当他们以这份裁定书为凭据去法院申请解封,却被承办法官以“这份文书是失误”为由拒绝,随后给了他们另一份裁定书,文号同样为“(2017)辽02执808号”,该份裁定书称,经执行申请人同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大连中院一案两裁结果矛盾,裁定书均未送达当事人;案涉上亿土地房产,执行法官被举报,回应称是“失误”

大连市中级法院执行法官曾表示金园公司在裁判文书网上发现的那份裁定是失误

“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法律意义完全不同。前者意味着执行工作彻底结束,后者意味着执行工作只是暂时停止,这种情况下可以不解封土地房产。

不过,后面的这份“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落款时间是2019年9月14日,距离金园公司发现问题也已经过去了一年多,而且这份裁定书当时并没有加盖法院的公章。“就这样,同一案件同一文号却有两份不同裁定书的情况出现了,而且这两份裁定都没有给我们正式送达过。”张先生说。

记者查询发现,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只能搜到落款日期为2019年9月14日的执行裁定。对此,张先生表示:“我们也是担心第一份裁定被撤,在2021年2月就向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公证处申请了公证,将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定进行了证据保全。”

此外,金园公司对大连市中院在其他担保方有大额现金不去执行的情况下却选择执行难度更大的土地房产的做法提出了质疑。金园公司还发现,该案负责执行的承办法官张某某并不是员额制法官,而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没有入额是不能独立办案的。

据了解,大连中院曾对金园公司的土地和房产做过评估,评估价值为四千七百多万元。但金园公司自己也找人评估过,整个工厂包括没有查封的土地房产总价值达1.2亿元左右。“更重要的是潜在价值,该公司地处黄金地段,一旦拍卖后将土地性质从工业用地转变为商业或者住宅用地,其土地价值会翻几翻,达到两三个亿。而在拍卖过程中,这些土地房产的价值却可以大幅度下浮,打折抵债。我们不得不怀疑这其中可能存在有人利用手中权力、利用潜规则实现自己私利最大化的情况。”张先生说。

“因此我们已经实名向纪检等相关部门举报了其中可能涉及司法腐败的问题。目前已经被受理了,但还没有最终答复。”张先生说。

针对金园公司反映的上述情况,记者多次致电大连中院以及本案执行法官张某某进行核实,均未获得回复。

起因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查封土地房产

工商资料显示,金园公司于1997年2月13日注册成立,主营行业为批发和零售,服务领域为机械工业机床零部件加工,注册资本2388万元,办公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东海路75号。

2015年至2016年间,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下称平安银行)与大连机床(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机床数控)签订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汇票承兑总合同》《贷款合同》等多份合同,约定平安银行向机床数控提供贷款和汇票承兑。

在此期间,包括金园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平安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为平安银行和机床数控签订的上述合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我们和机床数控是多年的合作伙伴,当时机床数控因陷入经营困顿需要融资,希望我们能做担保人,我们考虑到双方这么多年的合作关系,这次融资如果能帮助机床数控渡过经营生产的难关,对我们以后的合作还是有好处的,就同意作为担保人了,但没想到这次担保带来了后续一系列的麻烦,甚至可以说带来了灭顶之灾。”张先生说。

2017年初,因机床数控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该公司被平安银行起诉至大连中院。

2017年9月,大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机床数控向平安银行支付借款、垫付款约8000万元及相应利息,金园公司等多家公司则在1.1亿元本金的最高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

司法文件显示,2017年2月21日,大连中院查封了金园公司的土地和8处房产。判决生效后,2017年10月31日,平安银行向大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大连中院一案两裁结果矛盾,裁定书均未送达当事人;案涉上亿土地房产,执行法官被举报,回应称是“失误”

因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金园公司的一宗土地及八处房屋被查封

2018年11月17日,大连中院在京东网上拍卖金园公司被查封的土地和房产,第一次拍卖流拍。因被执行人金园公司提出异议和复议请求,第二次拍卖暂缓。

此后,该案执行陷入停滞,直到金园公司发现了那两份文号完全相同的裁定书。

主债务人已进入破产重整

记者调查发现,在执行案推进的同时,机床数控也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

2018年7月5日,大连中院作出“(2017)辽02破15-3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包括机床数控在内的23家公司适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

大连中院的裁定显示,在该破产重整案中,平安银行申报了174293294.16元的债权,其中就包括金园公司作为保证人的债权。

金园公司对此提出了质疑,平安银行既然已经申报债权,并已得到破产管理人的确认,那他们公司土地房产的执行案件就应该在破产清算结束后根据平安银行的受偿情况再作考量。否则如果既允许平安银行作为债权人申报全部债权,又同时继续执行保证人,可能导致债权人获得双重受偿。

“我们也曾去向破产管理人申请债权,管理人却不同意,说不能以将来的求偿权申报债权,这就意味着平安银行将来可能同时获得破产重整和法院执行的两份赔偿,而我们的土地房产如果被执行,却无法再向机床数控去索赔。据此,我们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张先生说。

而平安银行方面则提出,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不意味着只能选择其一,其符合连带债务的本意,不能因主债务人破产而改变连带债务的性质,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平安银行目前只是进行了破产债权申报,没有获得任何偿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平安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金园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金园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使平安银行得到部分或全部清偿,则金园公司按照其清偿部分的金额,可参与破产案件的破产分配,平安银行并不会因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而多重受偿。

围绕争议,双方进入了漫长的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直到2020年12月,金园公司无意中在裁判文书网上发现那份“终结执行”的裁定。

“我们看到这份裁定的时候比较生气和不解,既然已经裁定终结执行了,到我们发现这份裁定书的时候已经过去两年时间,为什么不给我们送达呢?终结执行就意味着执行彻底结束了,那为什么还继续查封我们的土地房产甚至还要进行拍卖呢?在此期间,法院明知执行已经终结,还持续不断审理我们提出的执行异议,这样做有什么意义呢?这不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吗?”张先生说。

虽然不解,但是金园公司觉得既然机床数控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平安银行已经全额向法院申请了债权,那么金园公司就没必要承担连带责任偿还这笔钱了,大连中院出具裁定终结执行也顺理成章。“虽然不知道为什么不给我们送达这份裁定,但我们觉得拖了这么多年的事情终于可以解决了,也就没想着深究,就想着赶紧拿着这份裁定把土地和房产解封了。”张先生说。

但没想到的是,当金园公司拿着已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示出来的裁定书找到大连中院,执行法官张某某却表示“是失误”,并随后给出了另外的那份“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

“(两份裁定书)两字之差,法律意义完全不同。前者意味着执行工作彻底结束,后者意味着执行工作只是暂时停止,还可以继续执行我们的土地和房产。另外,这两份裁定从来都没有送达给我们,承办法官只以一句‘失误’作为解释,让谁都无法接受。”张先生说。

举报法官已获受理

“后来,我们经过深入了解,越发觉得这件事好像并不是‘失误’那么简单。”张先生说。

一份《关于平安银行大连分行撤回申报的确认函》显示,2019年3月7日,平安银行正式向破产管理人确认撤回债权3371.0259万元。

此外,大连中院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另一份裁定显示,2020年6月28日,平安银行与一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后该资产管理公司与大连长隆置业有限公司(现已改名为大连瑞岛热力有限公司,下称长隆公司)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合同,将平安银行依据前述(2017)辽02 民初80 号民事判决确定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长隆公司,裁定变更长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我们将掌握的这些信息串起来发现,平安银行撤回部分债权,就可以以这部分撤回的债权申请法院继续执行而且能架空我们的异议理由,到将全部债权打包出售,然后由长隆公司成为申请执行人,再到将‘终结执行’变更为‘终结本次执行’,这一连串的操作综合起来看,就是使继续执行我们的土地和房产成为了可能,所以我们认为这里面可能存在很大的腐败问题。”张先生说。

记者就此问题多次电话联系平安银行和长隆置业,截至发稿时未能取得回应。

除了上述问题,金园公司还对大连市中院有其他财产甚至是现金资产却不去执行反而一直要执行金园公司土地和房产的做法提出了质疑。

大连市中院“(2019)辽02执1036号”执行裁定书表明,作为本案被执行人之一(即当时借款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之一)的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山东执行回执行款人民币六千多万元,该款项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账户存放了六个月,“至2020年4月19日提走,大连中院却一直没有执行。”

“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主债务人(机床数控)的母公司,按理说更应该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同样情况,同时承担担保责任的大连营销有限公司,存有商品机床至少价值3个亿,其往来账也有大量资金回收,还有大连中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有价值约有3个亿商品房,这两家是机床数控的关联企业,都在执行范围内,大连中院却不去执行。”张先生说。

“为什么偏要揪着我们的土地房产?其实我们也知道,拍卖房产可以大幅度下浮,大幅度打折抵债,这里面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我们周边都已经开发成了住宅小区和成熟商业,只有我们这一块地是工业用地,变更一下土地性质,其价值就会翻几翻,值两三个亿是没问题的,所以才会在已经出具‘终结执行’裁定的情况下,恶意篡改执行卷宗,将执行完毕的相关法律文书抽出,换成‘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从而有机会能继续执行我们的财产。”张先生说。

据记者了解,金园公司被查封土地房产周边有多个住宅小区,均价都在两万元以上,另有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商场等配套设施。

金园公司称,针对这些问题,已经向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公室、大连市纪委以及中国法院网“给大法官留言”进行了举报。

“目前,举报已经被受理了,但是还没有收到最终的结果。”张先生说。

大连中院一案两裁结果矛盾,裁定书均未送达当事人;案涉上亿土地房产,执行法官被举报,回应称是“失误”

金园公司在中国法院网给大法官留言反映其问题,院长回复已批转大连法院核实处理

针对此案中的种种蹊跷与疑惑,记者采访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称,从司法实践中看,土地和房产由于标的大,权属相对复杂,无论是拍卖还是之后的过户都涉及各种繁琐的手续,进行执行的难度,显然要远大于执行现金存款。

“在过往的一些涉及土地的执行腐败案中,评估和拍卖往往是容易出现问题的两个节点。在房地产评估过程中,由于各种评估考量因素或者人为的原因,有时候会出现评估价值远低于实际价值的情况;在拍卖过程中,还有可能通过流拍这种方式低价取得被查封的房地产。我国法律规定,执行拍卖总共可以进行3次,第一次流拍之后,将起拍价可以下降最多不超过上一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如果第三次流拍,可以对拍品进行变卖,也可以以物抵债,如果这种规定被不法分子利用,则可能通过围标等方式故意造成流拍,从而以极低价格取得被执行房地产。”杨在明说。

截至本文发稿,金园公司的土地房产执行争议仍在进行中。

2021年11月初,张先生告诉记者:“上周大连中院换了执行法官,要再次评估我们被查封的土地房产。我和新的执行法官沟通了以往执行当中存在的一案两裁、选择性执行等等不正常问题,目前暂时停掉了。但我们担心这些问题一天不解决,我们就随时可能被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