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陈女士购买了一辆特斯拉电动汽车,之后准备在自己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根据规定,这需要物业开具《同意证明》,但几次找物业公司都被拒绝。无奈之下,陈女士和丈夫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审理,锦江区人民法院认为,陈女士希望在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主张,虽然《物业服务合同》无明确约定,现行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属履行方式不明确,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出具证明,并协助陈女士安装充电桩,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之规定。
车主欲安充电桩 小区物业“不同意”
陈女士和丈夫家住锦江区和祥瑞苑小区。今年年初,他们购买了一辆特斯拉汽车。考虑到充电的便利,他们计划在自家购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查询后发现,国家电网的手机APP“网上国网”中明确,个人充电桩报装载明需要提供的证明,包括车位使用证明、身份证明以及物业证明。
前两者对陈女士和丈夫来说都不是问题,安装卡在了第三项“物业证明”那里。他们多次找到为小区提供服务的和欢物业公司,希望开具《同意证明》,但都被拒绝了。
之后,双方通过街道社区进行了调解,依然无果。无奈之下,陈女士和丈夫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
物业:“存在潜在安全风险”
为什么不出具《同意证明》?在法庭上,物业公司解释称,和祥瑞苑小区于2008年12月交房,属于老旧小区,建设时并没有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的规划、设计以及相关消防、供电设施。
记者了解到,2017年8月11日,锦江区和祥瑞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和欢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和欢物业公司表示,他们一直在为陈女士的车位提供停车管理服务。但是,陈女士要求物业出具《同意证明》是新的权利要求,业主大会上没有同意业主在地下车库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并经业主委员会告知陈女士的情况下,陈女士无权要求物业出具该类证明。
另一方面,物业也提到,小区地下车库是封闭空间,安装充电桩“存在潜在的安全风险”。他们认为,小区在没有改造前不能承载大面积安装充电桩,必须统一规划。
法院:支持业主主张
案件在今年4月开庭审理。庭审中,法院认为,和欢物业公司辩称“安装充电桩需经小区统一的电气化改造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混淆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区别,“其意见不能成立。”
同时,陈女士等主张在停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尽管在《物业服务合同》无明确约定,现行法律也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陈女士购买的电动汽车标注使用的新能源为电能,而电动汽车停靠在停车位上充电,是体现新能源汽车使用价值以及停车位用途的直接方式。法院还认为,新能源汽车可以节约燃油能源,减少废气排放,保护环境,符合我国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也符合《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之规定。至于物业公司提到的“安全隐患”,法院认为,充电桩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非主观判断。
今年5月,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和欢物业公司向原告陈女士等出具同意其在成都市锦江区和祥瑞苑的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同时,安装汽车充电桩时,物业公司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记者了解到,6月该判决被执行完毕——在物业协助下,陈女士等在自家车位上安装了充电桩。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