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25日电 (记者温璐)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均为金融犯罪案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三个罪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近年来,金融犯罪呈现持续高发态势,涉众型金融犯罪尤为突出,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增加。
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10384件23060人,同比分别上升40.5%和50.7%;起诉集资诈骗犯罪案件1794件2987人,同比分别上升50.13%和52.24%,这些犯罪活动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依法精准惩治金融犯罪 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郑新俭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总的数量不多,但涉案金额大,影响广泛,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健康环境,侵害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这类犯罪发案较为突出,人民群众高度关注。为此,最高检选择了具有代表意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三个罪名发布指导性案例,对于依法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郑新俭强调,当前,受疫情和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有序推进复工复产、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迫在眉睫。准确地把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支持政策贯彻落实到检察工作中,更好服务保障复工复产,是做好当前金融犯罪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批案例对于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有效保障各项金融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主要解决如何认识、识别新金融现象,如何准确区分非法金融活动与合法金融创新的问题。这不仅对于办理涉网络借贷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对于其他以各种新金融概念为幌子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案件,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主要解决在隐蔽性很强的证券犯罪中如何以间接证据构建证明体系的问题。该案例对于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依法运用客观证据证明犯罪,充分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增强审查判断证据和指控证明犯罪能力具有指导意义。相关责任人员均要追究刑事责任,也表明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决心。
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主要解决的是如何理解适用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以及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有效衔接的问题。该案例对于准确适用刑法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等罪名的规定,正确认识和处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有效衔接,形成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执法司法合力具有指导意义。
各级检察机关围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着力在惩、化、防、治四个方面综合施策
”党中央作出打好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后,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着力在惩、化、防、治四个方面综合施策。“郑新俭指出,最高检严肃惩治各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跨区域金融犯罪案件,对重大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会同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面对不断翻新的犯罪手段,最高检坚持“穿透式”办案理念,采取实质判断的方法,全面准确把握案件事实,既精准惩处金融犯罪,又保护真正的“金融创新”。
郑新俭表示,检察机关在精准办案的同时,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办案工作始终,注重发现追赃挽损线索,依法用好用足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减少投资人的损失,并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说理和情绪疏导工作,努力化解矛盾。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微博还开设了“金融检察微课堂”专栏,以案释法,及时发布金融投资风险警示信息,目前已发布作品20余期。郑新俭表示,检察机关在注重“惩”和“化”的过程中,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通过微博、微信、微视频、法制讲堂等方式,组织开展金融犯罪预防宣传工作。
郑新俭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犯罪过程中,注重分析、研究、发现金融监管环节缺失、履职不力等问题,2019年以来就加强金融监管、深化治本举措等提出检察建议60余件。
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证券期货犯罪的惩治力度
郑新俭介绍,2020年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收官之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服务保障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已作出具体部署。
一是严格依法办理各类金融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证券期货犯罪的惩治力度,加强对办案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提高对利用金融新概念、科技新概念实施犯罪的识别能力,切实提高办案质量、效率,维护金融安全。
二是充分运用刑事司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做好非法集资案件追赃挽损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三是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证券法》,进一步强化证券期货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建设。
四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金融检察微课堂”为平台,通过以案释法加强金融投资风险警示,努力提升全民金融法律意识。
五是结合办案加强对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管理中的问题和漏洞的研究分析,立足检察职能深化治本对策研究,积极制发检察建议,促进完善金融监管制度机制,共同筑牢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的防线。
郑新俭表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在服务保障打好攻坚战的同时,检察机关将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不断完善金融犯罪办案制度机制,加强金融检察专业化队伍建设,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持续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郑新俭强调,在当前疫情防控吃紧的关键阶段,检察机关将通过依法精准惩治金融犯罪,准确把握金融法律政策界限;优化办案方式方法,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需求;加强以案释法,引导企业依法经营等举措保障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