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从业人员面对平台深陷劳动维权困境专家建议
依法筑牢劳动者保护屏障
□ 本报记者 陈磊
他们每天栉风沐雨为别人送外卖,但大多数人却没有“五险一金”,如果遭遇意外事故,则仅依靠商业保险作为保障。他们的身份是外卖配送员。
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8亿人,其中提供服务者人数约7800万人,外卖配送员便是其中的一分子。
灵活的就业形态带给劳动者自由的工作模式,但他们的劳动权益保障缺失问题却一直如影随形。12月15日,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等机构发布《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北京地区网约配送员职业伤害调查报告(2020)》(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称,相比于收入,外卖配送员对配送工作的职业安全保障更为不满。
受访专家认为,这一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面临多重困境。一方面,欠薪、工作时间长等劳动基本权益实现困难;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职工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捆绑,导致他们的职业伤害无法通过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得到解决。
从业人员数量庞大
劳动权益保障缺失
河南人陈某早在2012年就加入了外卖配送员行列。据他介绍,当时,相比于建筑工地的工资通常一年一发,外卖配送员的工资相对好拿。而且,刚刚起步的某外卖平台各方面待遇都比当下要好,“入职的时候,我们有‘五险一金’,还有其他好多补助”。
随着时间流逝,他与某外卖平台的关系在发生变化。以前入职要签劳动合同,现在他在一个配送站工作了两年多也没签过劳动合同,“你想在这里干,签字领钱就行了,我每天考虑的就是准时率、差评和接单量,其他的我都不考虑,也没用”。
陈某现在名义上隶属于一家劳务公司,这几年来,他已经换了多家劳务公司,“五险一金”也没有了,面对意外和危险的唯一保障是每个月从收入中扣除100多元所购买的商业保险。
据他观察,周围的外卖配送员大多数隶属于不同的劳务公司,有的则不属于任何劳务公司,在外卖平台的App上注册即可跑单。
根据陈某所在的平台“激励”机制,外卖配送员每月如果全勤并且准时率达到一定比例,每单奖金0.2元。在陈某看来,在这样的“激励”机制下,他们逆行、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是难以避免的。
但平台对于超时送餐的判定是严格的,并不会因为特殊原因而放松。相比于超时送餐,顾客给的差评更让陈某“肉疼”,动辄扣钱50元或100元。今年,他每月收入6000多元。
对于这份缺少职业安全保障的工作,陈某不打算一直干下去,“这个行业现在并不好干”。
陈某的这种就业方式,在我国被称为“新就业形态”。
在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工伤保险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看来,共享经济成为经济发展新动力的同时,也造就了“新就业形态”和一支规模庞大的新业态从业者队伍。
黄乐平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称,“新就业形态”是一种特殊的灵活就业形式。灵活的就业形态带给劳动者自由的工作模式,比如灵活的工作安排、更多的工作机会等,但他们的劳动权益保障缺失问题值得关注。
外卖配送成为主业
职业安全缺乏保障
根据调研样本统计,在送餐员群体中,从性别比例上看,男性外卖配送员占样本总量的96.85%,女性外卖配送员占比3.15%。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郝正新分析称,女性占比少,缘于外卖配送的工作特征——高强度的体力消耗和超长的工作时间。
在《调查报告》中,95%以上的外卖配送员日工作时间超过8个小时,其中每天工作时间在11小时至12小时的占比38.8%,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占比28.08%。
郝正新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称,对比去年的调研数据可以发现,外卖配送员的劳动时间在持续增长,其中,超过6成(去年是30%)的外卖配送员每天工作11小时以上。
外卖配送员的劳动强度也体现在其每月的送单数量上。统计显示,超过4成的外卖配送员每月的送单量在800单以上。
在郝正新看来,送单的数量是外卖配送员工作量的重要表征,多数外卖配送员面临高强度的工作压力。而在工作时间的增长和送单量高企不下的背后,则是平台单方面降低单价,导致“外卖骑手”被迫延长工作时间以维持收入水平。
根据《调查报告》,从年龄上来看,45岁以下的外卖配送员占所有外卖配送员的比例达95.6%。“整体而言,外卖配送员群体以青年为主,1985年至1995年龄段是外卖配送员的主体,而‘95后’和‘00后’也在加入外卖配送员劳动者大军。”
郝正新在发布《调查报告》时特别提到,在这一群体中,有54.89%的外卖配送员是专送用工模式,43.85%的外卖配送员是众包用工模式。89.6%的外卖配送员称,当前所从事的外卖配送工作是唯一的收入来源。
“外卖配送员群体中绝大多数人将外卖配送作为主要职业。”郝正新称。
与此不相匹配的是,在被问及面临的职业难题选择中,60.3%的外卖配送员选择“交通事故风险大”,认为这是他们面临的职业风险。
根据《调查报告》,对比外卖配送员对收入和职业安全保障两项的满意度,23%的外卖配送员对收入“比较不满意”或“完全不满意”,但有30%的外卖配送员对配送工作的职业安全保障“比较不满意”或“完全不满意”。
“相较于收入,外卖配送员对配送工作的职业安全保障更为不满。”郝正新说。
灵活运用政策工具
建立议价协商制度
在我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为劳动者构筑了一个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为基本框架的社会保险体系。但就工伤保险制度来说,职工只有与特定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调查报告》称,在实践中,一旦外卖配送员遭遇交通事故等职业伤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时,劳动关系的确认成为维权道路上的“第一道关卡”。
“由于我国职工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捆绑,导致他们的职业伤害无法通过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得到解决。”黄乐平称。
在黄乐平看来,面对以灵活就业者为主的“新就业形态”,亟须破除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捆绑的理念,适时修改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将他们纳入工伤保险制度。
黄乐平建议:“建立由政府主导的特别工伤保险(职业伤害险),参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特别工伤保险(职业伤害险)不与劳动关系挂钩,更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据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抓紧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社保政策,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中央明确提出,“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天玉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这里面的新提法非常值得关注,随着劳动方式、工作方式发生变化,可以预测的是,建立一种区别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全民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将是一种必然。
在王天玉看来,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自主性很强,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须存在从属性特点,所以不是现行工伤保险能够涵盖的范畴,难以纳入现行工伤保险制度解决他们的职业伤害风险。
王天玉主张,在新业态就业者劳动保护的路上,“不能只强调劳动法,而应从政策、法律、组织、学术等角度多管齐下,灵活运用各种政策工具,扶助农民工加强议价能力,从当前最突出的配送时间、报酬、奖惩、安全保障问题入手,旨在筑起权益保障的底线。可以借鉴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做法,建立‘政府-工会-平台’三方参与的议价协商制度,以公共力量制衡平台的决定权,为外卖骑手提供议价渠道,以三方议价结果修正平台的算法”。
王天玉建议,在探索新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时,首先,需要区分不同用工形态的职业风险,分类施策,明确特定职业风险的边界,不能把所有伤害都纳入进来;其次,不能抽象立法,更不能把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作为全社会各类劳动形态的总揽式保障;再次,建立平台分类注册和行业准入制度;最后,由平台、从业者共同缴费,缴费费率根据行业分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