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医院收费室的POS机,将医院进账全部转入私人账户,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盗窃739万余元。近日,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蒋某、曾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并处罚金。
偷换POS机盗窃医院收入
2018年4月8日,永州市公安机关接到永州市某医院报案,称有人偷换医院收费室的POS机,进而窃取医院诊疗收入。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蒋某就被抓获归案。
经查,蒋某系长沙市某信用卡服务公司驻永州维修服务点负责人,负责对某银行商户的POS机进行安装、维护、更换和升级。永州市某医院为该银行的客户。由于觉得从事的是夕阳行业,蒋某曾跟员工抱怨没有什么发展前景,还提出过辞职的想法。
● 2018年2月,蒋某联系曾某,让曾某开办银行卡绑定POS机作为结算账户,用于刷卡赚钱。
● 同年3月8日,永州市某医院住院部一台POS机出现故障,医院通知蒋某进行更换。第二天,蒋某与曾某一起来到医院,曾某到收费室将故障POS机换成绑定了自己银行账户的无线POS机。
● 由于医院收银员提出无线POS机容易中毒,3月12日,曾某又将无线POS机换为绑定了自己另一银行账户的有线POS机。
● 2018年3月12日至4月8日间,曾某的两个银行账户陆续收到医院POS机刷卡交易资金共739万余元。
东窗事发后毁灭证据
据曾某供述,蒋某与其分工很明确,曾某提供两张银行卡和身份证给蒋某申请办理POS机,并去医院住院部收银窗口更换安装POS机,蒋某则负责申请POS机、修改商户名称等。
姚雯/漫画
二人作案方式很简单,曾某将银行卡绑定POS机后,蒋某将绑定了曾某银行卡的POS机的收款户名变更为该医院,并利用自己的权限造成医院POS机故障,待医院通知蒋某前去维修更换时,曾某就去把POS机换掉。
“蒋某给我看过医院的流水和资金笔数,当时自己欠了很多钱,又没有生活来源,于是就和他一起干了这个事。”对于盗窃的目的,曾某如此供述。医院的缴费进账不断打入曾某的银行卡,曾某则每天从不同银行的柜台或者ATM机取出现金,将其中一半钱交给蒋某。
2018年4月8日,得知医院发现问题后,曾某给蒋某发了一条短信,告知其“出事了”。之后,蒋某赶到医院,将曾某名下的POS机更换为医院名下的POS机,并将换下的POS机扔到河中销毁了。
“案发那天中午我发了条短信给蒋某,告诉他出事了,发完信息后就把手机卡丢掉了。”曾某供述,自己知道干的是违法犯罪的事,想要收手。
一被告人“零口供”仍被定罪
曾某到案后,供述了其与蒋某共同商量偷换医院收费室POS机、盗窃医院缴费资金和得手后分赃的整个过程。
蒋某到案后,承认自己为曾某办理了POS机,违规让并非本公司员工的曾某为医院更换POS机,且在曾某的授意下将POS机毁灭,但拒不承认其伙同曾某采取偷换医院POS机的方式盗取财物的事实,也拒不供述所分得赃款的去向。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零口供”并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一种是犯罪嫌疑人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另一种是犯罪嫌疑人只供述自己的行为,但否认在主观上明知所实施的是犯罪性质的行为。蒋某即属于第二种情况。
对此,检察官围绕蒋某的辩解进行调查,并对曾某所供述的内容进行核实,证实蒋某与曾某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一方面,蒋某与曾某在犯罪前接触频繁,违反公司明确规定,泄露工作秘密,让非公司人员曾某去更换POS机,事发后还毁灭了用于作案的POS机;另一方面,根据蒋某的工作记录及制度规定,其工作业绩及提成均需在公司管理系统中填写登记表并附工作实据,但其既未将更换医院POS机的工作情况在系统中备案,也没有申报工作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公司、单位的管理漏洞,采取更换POS机的方式窃取医院诊疗收入,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只要证据确实充分,不认罪、不交代动机并不影响定罪。”办案检察官说。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