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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不系安全带一律处罚司机并无法律依据

2017-02-17 18:17:17   来源:光明网   浏览量:

                                  作者:刘昌松 律师

  2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当日上午,深圳交警机动训练大队民警“巡逻至滨河皇岗立交路段时,查获一辆出租车”,发现后排乘客未按规定系安全带。随后,执法人员以“驾驶人在乘客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为由,对涉事出租车司机处以罚款200元。许多网友为出租司机鸣不平,执法民警解释称因为作为营运车辆,司机需要“一直提醒乘客,直至他系上安全带为止”,“乘客执意不系,可以让他下车”;“乘客不系,司机就会被罚款”。(2月16日《新京报》)

  深圳交警的解释可以这样理解,只要乘客不系安全带,就应一律处罚司机。笔者认为深圳交警如此执法有些武断,且没有法律依据,也对出租司机不公平。

  首先,笔者并不否认深圳交警对乘客不系安全带的违法行为享有处罚权。《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但是,法律未规定哪些乘坐人员应使用安全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行政法规也没有对该条款进行细化。因此,《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之地方性法规,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五百元罚款”,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同上位法不相抵触,应属有效。

  有人拿北京一则判例说事,认为深圳地方性法规无效,应属类比不当。北京那则判例为:出租车司机杨某在国家博物馆附近临时停车送客,北京交警依地方性法规开出了200元罚单,后该罚单被东城区法院撤销。因为《交通安全法》规定,这种情形下交警只应指出杨某违法之处,予以口头警告,并责令其立即驶离;只有杨某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才可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北京的地方性法规同上位法抵触,不应适用。

  显然,北京这则判例属于上位法有明确规定,下位法同上位法确实抵触;而本案中,深圳地方性法规是在上位法规定不明确时而作的细化明确,同上位法并不抵触,这种感觉类比并不妥当。因此,深圳交警有权对乘坐人员不系安全带的行为进行处罚。

  其二,笔者认为深圳交警虽有权作出处罚,但乘客不系安全带一律处罚司机的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妥当的。

  一是同现有法律规定相悖。《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这说明,乘车人也应遵守《交通安全法》,乘车人违法了也可作为被处罚的对象。而深圳交警的做法,人为地缩小了被执法人员的范围,未免让人有《交通安全法》只约束司机而不约束乘坐人的错觉。

  二是未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司机驾驶车辆,应对行车安全负第一责任,这并没有错。司机有义务提醒乘坐人系好安全带;若未提醒,乘坐人未系安全带,司机受到处罚具有合理性;若提醒了,乘坐人不听,仍处罚司机,则有违“责任自负不株连他人”的一般法治原则。深圳交警以“乘客执意不系,司机可以让他下车”作为理由苛求司机,理由并不充分,司机反而有遭拒载投诉的风险。一律处罚司机对司机并不公平。

  三是不利于教育违法者本人。深圳的做法无法引导乘客遵守系安全带的规定,类似于“甲得病乙吃药,却无法治疗甲的病”的逻辑。而且,处罚乘客并非不具有可操作性,只处罚司机有简单化执法之嫌。

  当然,后排座乘客不系安全带的违法现象,电子眼很难抓拍到,一般为现场执法所发现。因此,出租司机可以提高证据意识,向乘客进行安全提示的过程可以录音备查,为避免自己受到处罚提供依据【责任编辑:格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