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是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重要举措,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此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落实。《实施意见》把非法证据排除固化为程序和规则后,相信将有助于推动非法证据排除在司法实践中的实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实施意见》提到“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审判过程中,要以更高的标准依法认定、坚决排除各类非法证据;要严格规范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建立健全程序性裁判规则,依法处理证据合法性争议”。
近年来,一批历史形成的冤假错案陆续被纠正。这些案件反映出,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以侦查为中心”的背景下,刑讯逼供、非法取证问题非常突出,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意见》强调要规范证据认定规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
非法证据排除是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重要举措,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此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落实。律师提起非法证据排除以及检察机关、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都面临着启动难、认定难、排除难,这一司法难题亟待解决。
《实施意见》的一大突破是在刑事案件庭审时前置证据合法性调查制度。《实施意见》规定,在法庭调查取证之前,首先调查证据的合法性。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搜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都依法予以排除,不得进入法庭调查。这个前置程序的固化有利于实现非法证据在法庭调查开始前得以排除。
为了确保非法证据排除的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同时明确了审查和排查非法证据的规则指引。一是确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成为证明证据合法性的关键证据,要求法庭在对证据合法性调查时重视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规定讯问笔录记载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二是确立侦查人员在必要时出庭的要求,明确规定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明确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些规定既有助于严格试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有助于提示办案机关重视搜集证明取证合法性证据材料,减少不必要的证据争议。
除了实现审判环节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要想真正避免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应首先对侦查阶段所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发现证据不合法的应予以排除,或者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辩护人认为案件存在非法证据情况的,应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然后检察机关予以审查和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意见》把非法证据排除固化为程序和规则后,相信将有助于推动非法证据排除在司法实践中的实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