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如果遇到法院执行不规范、消极执行或者选择性执行,当事人应该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活动中的监督范围、方式、程序予以明确,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行为。
法院执行活动若违法,当事人穷尽救济后可申请监督
近年来,执行难、执行不规范仍是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法律监督,在检法两院的共同努力下,纠正了一些违法和不规范的执行行为。” 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介绍,201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每年办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2万余件,其中八成以上针对执行实施行为,提出的检察建议得到了人民法院的积极回应。
据介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仍是一项相对较新的检察业务,法律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缺少具体可操作的制度,有的检察院和法院在监督与接受监督的认识上还不能完全统一。
针对具体制度的缺失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规定》在监督范围、启动程序等方面予以明确。在监督范围上,《规定》明确了执行检察监督是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行为的全面监督;在监督程序的启动上,基于用尽权利救济原则以及诉讼经济的考量,《规定》第六条对依申请监督案件的启动程序作了限定,要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应先向法院提出异议、复议等相关权利主张,否则检察机关不予受理,但对于异议、复议程序本身的申请及有正当理由未向法院提出相关权利主张的,检察机关仍应受理。
在申请程序方面,《规定》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执行活动中怠于履职,检察院可向法院书面了解情况
“执行难可以区分为具备执行条件没有执行到位的和不具备执行条件无法执行到位两类情形。”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介绍,第一种情形,主要因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外部干预执行和法院自身执行力量欠缺、执行不规范等原因造成。针对这种情况,法院主要通过全面推进执行信息化、规范化和职业化建设来解决,比如通过建立完善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和联合惩戒体系,解决查人找物难、协助执行难和规避执行问题。第二种情形,主要因为被执行人客观上不具备履行能力造成。这个问题需要通过社会的综合治理才能得以缓解。
实践中,人民法院未能执行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有的属于执行不能,有的属于执行不作为。
为了解法院对于个案的执行情况,《规定》第十条规定了要求人民法院说明执行情况及理由的程序,即“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结合人民法院的回复情况,人民检察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以判断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监督措施。
吴少军指出,国家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人民检察院也将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支持人民法院开展民事执行工作。
以检察建议方式开展监督,法院须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执行难和执行乱主要发生在金钱债权类执行案件中,通俗地讲,就是欠债不还的案件。
检察建议是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审查处理情况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并附裁定、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回复意见函应当载明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回复意见和理由并加盖院章。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此外,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逾期未回复或者处理结果不当的,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还会加强与法院的联系,通过定期通报、联合专项行动等方式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发现执行人员严重违法、涉嫌犯罪的,会将线索移送有关机关或部门。”贾小刚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