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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传媒网今日头条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016-02-24 08:42:57   来源:西部三农网   浏览量:

国务院新闻办于2016年2月19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民政部副部长邹铭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于文明介绍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和未来十五年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等有关政策情况,并答记者问。

[民政部副部长 邹铭]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2016年1月27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部署全面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已经以国务院名义印发实施。

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同其他儿童一样享受改革发展成果,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但一些农村留守儿童由于长期与父母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需要全社会给予特别关心爱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批示指示,对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意见》的印发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体现,是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切入点的第一份系统性地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的国务院文件,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制度创新,为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遵循。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意见》提出建立完善家庭、政府、学校、社会齐抓共管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一是依法提出了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指导的政策措施。二是明确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属地责任,要求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定期走访、全面排查、重点核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家庭监护监督和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顾。三是强调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责任,明确了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教育、心理健康、生活照顾、安全管理、控辍保学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四是要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发挥关爱服务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关爱服务。五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推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同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

《意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总结已开展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试点经验,设计了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各个流程、环节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详细列明了强制报告情形,确定了强制报告主体和受理主体,细化了应急处置措施,明确了评估帮扶主体,强化了监护干预措施,有利于及时保护处于危险处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有效遏制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冲击社会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

《意见》强化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要求地方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参加的领导机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关爱保护资金,要求各地加强关爱服务队伍和设施建设,强化激励问责,加强宣传引导。《意见》按照标本兼治的长远思路,提出了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的长远目标,要求从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和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两个方面,努力从根本上逐步解决儿童留守问题。《意见》要求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国务院将适时专项督查《意见》落实情况。

民政部将按《意见》要求,在报请国务院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开展全面的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健全信息报送机制,结合已经开展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统筹推动《意见》的贯彻落实。谢谢!【责任编辑:格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