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华夏传媒网今日头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基础和服务保障的意见

2016-04-15 11:33:16   来源:陕西省委组织   浏览量:


                                                                 陕组发[2015]1 7号
 
各市(区)、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区)、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自2009年城市社区党组织“三有一化”建设以来,我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发展环境、工作条件有了较大改善,工作者队伍素质和管理能力显著提高。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努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下发
的《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2]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见》(陕政发[2012]26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社区基础和服务保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社区“两委"成员补贴标准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当选社区“两委”成员的,只享受原单位待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或年满60周岁人员,被依法选举为社区“两委"成员的,按不同岗位享受补贴标准为:社区书记(主任)每月1100元,副书记(副主任)每月800元,委员每月600元。其他居民被依法选举为社区“两委”成员的,按不同岗位享受补贴标准为:社区书记(主任)每月2500  ——3000元,副书记(副主任)每月2000——2500元,委员每月1500 ——2000元。各市按此标准根据社区规模制定具体执行标准。所需资金仍按省、市、县三级财政3:3:4比例统筹解决。
    以上规定为最低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在此基础上提高补贴标准;现有补贴标准高于本意见要求的,可按原标准执行,高出部分仍由原渠道解决。
    二、落实社区办公经费和建立服务群众专项经费
    (一)每年每个社区办公经费不少于3万元,其中党建工作经费不少于1万元,规模大的社区可相应增加办公经费。省级财政按每年每个社区1万元标准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区)、县(市、区)级财政解决。
    (二)建立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制度,提升社区服务功能。自2016年起,西安市各区所辖社区每年每个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不低于20万元;其他市辖区社区每年每个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不低于10万元;县(市)所辖社区每年每个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不低于5万元。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配套解决,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制定。
    三、推进场所设施标准化建设
       按照“有阵地、有设施、有标识、有制度”的要求,加强场所设施标准化建设,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活动用房原则上不低于300平方米,新建社区应不低于50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增加。一般社区要建有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室外活动场所。尚未解决或达不到要求的,要尽快规划,加紧建设,限期解决。已经解决的,要规范提升,一室多用,拓展服务功能,建成综合性服务阵地。新建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预留出办公用房和活动场所,城建、规划等部门要加大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落实,保证社区和社区党组织有地方议事和开展活动。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县级组织、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制定测评“两委”成员群众满意度办法,每年底要对社区“两委”成员进行年度测评,测评满意度超过90%的奖励一个月补贴。测评满意度在70—89%之间的不奖不罚。测评满意度在69%以下的,下年度工作补贴下浮25%。奖罚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社区“两委”成员总人数的10%。
    (二)社区“两委”成员补贴发放,社区办公经费的使用仍按陕西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加强城镇社区经费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205号)执行。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的管理,可参照西安市的做法,以市为单位出台具体办法。
    (三)社区“两委”成员补贴标准随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五、加强管理和监督
    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城市社区基础保障、服务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各级组织部门要牵头抓总,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资金按时发放到位,并定期对社区服务保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本意见从2015年10月起执行。各市(区)、县(市、区)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抓好落实。
 【责任编辑:格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