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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传媒网今日头条

就业遭遇“软歧视”:女性求职路何时才能畅通

2016-12-02 11:13:24   来源:   浏览量:

         2016年黄金秋招季渐入尾声。在招聘面试中,“是否已婚已育”的“拷问”、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男性的“潜规则”让很多女性大学生感到心寒。北京师范大学劳动力市场中心最近发布的《2016劳动力市场发展报告》显示,2014年和2015年,男性大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均比女性高约10个百分点。

  在“性别平等”被不断提倡的今天,为何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仍然屡禁不止?问题的症结出在哪?如何帮助女性大学生实现平等就业?

  性别门槛仍是女大学生就业的“拦路虎”

  前不久,新闻学专业出身,具有丰富的行政、策划实习经历的小康,成功通过了江苏一家政府机构的简历筛选。原本踌躇满志的她,却因这家单位领导的一席话又泄了气。“说实在的,我们单位不希望招女生,因为女生会结婚、生孩子,耽误工作时间。”领导更是直说,“大多数女生想进政府单位,就是为了照顾家庭。”

  这样的论调,小康在近几个月的求职中听了不少。“漫漫求职路,何处止。”她发布的一条微信朋友圈状态,显出了无奈与疲态。

  “国际会计平时工作量较大,有较大外派几率,前往工作环境较艰苦的国家工作,我希望你慎重考虑一下。”在面试官委婉的劝说下,来自中山大学的小周打起了退堂鼓。“既然面试官都这样说了,只好再找找别的工作。”小周说。

  专家指出,女大学生就业性别门槛主要有两种:一是显性门槛,即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条件上明确标明“仅限男性”“男性优先”,或者在录取过程中,对女性结婚生育等特殊生理状况作出要求限制,迫使很多女大学生“知难而退”;二是隐性门槛,即在招聘时虽不明确拒绝女性应聘者,但女性的录取率明显低于男性。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去年发布的一份报告称,投递简历后,男性大学生接到面试通知的次数比同等情况的女性高约42%。《2016劳动力市场发展报告》则显示,2014年和2015年,男性大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均比女性高约10个百分点。劳动力市场上针对女性大学毕业生群体的性别歧视问题突出。

  在经济下行压力大、就业形势不乐观的当下,有一些女大学生选择了当“研究生妈妈”,先结婚生子后求职,她们认为这样可以增加就业竞争力。

  多重原因致“软歧视”屡禁不绝

  记者调查发现,在不少用人单位看来,女性大学生业务能力等并不输于男性,但女性生育会耽误用工时间,生育后又偏重家庭,事业心有所降低;一些岗位工作条件艰苦,需要经常出差、应酬,不太适合女性;此外,传统的男女分工观念也仍在影响用人单位。

  中华全国总工会一位负责人指出,现行法律对歧视行为缺乏惩罚性规定,加之行政部门的执法手段十分有限,难以形成有力约束,导致用人单位歧视女性就业者问题十分突出,也可以叫“软歧视”。

  “就业歧视背后是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他们担心雇佣女性大学生影响企业效益。”浙江省社科院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长杨建华说。专家指出,我国是劳动力大国,在经济下行背景下,就业容量收窄,劳动力总量供过于求,容易发生就业歧视,而女性大学生首当其冲。

  今年以来,延长产假的政策也给不少女性带来了“福利恐惧症”。“开放二孩、延长产假的出发点是保障妇女的生理恢复的需要。”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蒲晓红认为,但这类福利政策或将增加女性大学生进入职场的门槛。

  虽然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均肯定了女性就业不能因性别等情况而受到歧视,但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学林认为:“目前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过于原则,缺乏明确具体的保障措施和有效的保障机构,无法确切地保障女性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

  程学林认为,在女性大学生就业歧视方面,真正诉诸法律的案例较少,维权成本较大,令不少女性大学生只能吃“哑巴亏”。“就业歧视没有纳入劳动争议范围,缺乏司法救济的途径。”程学林说,“如果不举报,劳动监察部门主动作为的情况也很少。”

  消除就业性别门槛,需完善法律救济制度

  法律救济是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最后屏障。程学林认为,应完善法律救济制度,扩大在求职阶段的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保护和适用范围,丰富诉讼、司法救济渠道、具体的救济程序。“应当通过专门立法解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范围和认定规则,明确反就业歧视法律的适用范围,明确用人单位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

  专家认为,除了完善法律救济制度,配套政策也应该跟上。“现行生育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就业企业的负担和劳动力成本,进而导致企业不愿意招收女性员工。”程学林说,“完善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为企业‘减负’,也有助于问题解决。”

  蒲晓红认为,政府部门也应为女性大学生在一定时间内重返岗位提供渠道。杨建华建议,女性大学生自身也需要增强自己的才干,提高自身就业能力,调整就业择业观念,通过自主创业等途径实现就业。

  “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公共决策统筹。”程学林说,“健全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人才市场环境,特别是转变传统思想观念,确立性别平等、就业公平的文化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参与采写:周思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