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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传媒网今日头条

新消法拟不保护职业打假

2016-08-22 15:45:50   来源:城市经济导报   浏览量:

                                            征求意见稿起争议    民间啄木鸟或难存   

                                                  城市经济导报记者 吴晓峰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向社会发布了共计70条款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条“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的内容引发了社会较多关注和广泛讨论。一些法律界人士解读这条规定,就是今后“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新消法的保护。
                                                                风起青萍之末
       这条消息一出即引发社会的广泛争议,有人认为,表现好的打假人已经属于过去时了,现在的打假人往往是以打假的名义获取更大的利润;也有意见相左者认为,在这种假货充斥市场的现阶段,社会还是需要“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他们觉得职业打假者认真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就像啄木鸟一样深入到消费领域去发现存在的病害,是市场的民间维护力量,这种行为可以使假货越来越少,应当鼓励和判定合法。 
     有权威网站认为,这部意见稿之所以引起争议,“是因为职业打假的边界在立法与执法的源头仍未明朗和清爽”这家网站认为,“职业打假最大的争议源自利润高和司法资源疑似被大量的耗费”。据了解,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公布实施后,来自华东某一线城市工商局对外发布的数据显示,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举报量的年平均增速高达364%,而职业索赔人的目光大多只是盯着(企业或商业)宣传瑕疵而不注重质量的安全,也就是只求经济利益,不重打假效果。无独有偶,在国内某直辖市2015年的整个消费者诉讼中,职业打假人占到80%以上,但最终却有70%处于撤诉状态。正如这家网站的观点一样,普遍存在着法律资源被大量消耗的现象。长期以来,“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就一直面临着很大的争议,“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也被画上问号。“职业打假人算不算消费者?”“职业打假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敲诈?”已成为公众对新消法征求意见稿产生质疑的焦点。
                                                                 权威解读难点
      “疑假买假或知假买假,而后进行索赔,获得赔偿”这样的行为被算作“职业打假”。那么,相关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曾在两年前,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时,最高法民事审判庭的一位资深法官明确表示,“知假买假”这样的行为不影响行为人主张消费者权益。但是,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集团,在这个问题上司法解释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仍然在一种探索过程中。
      另据《北京晚报》消息,就此次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内容,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如该条内容通过,正是明确了“职业打假人”不在消法保护范畴。他表示,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个算是“职业打假人”的一个特点,所以“职业打假人”应该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畴。
    朱巍解释说,这并不是说“职业打假人”的举报不对,而是对商家的处罚应该由行政管理部门做出,不能把这个处罚作为“职业打假人”的营利渠道。
      那么,国内最早的职业打假人王海对此又是怎么看的呢?王海认为,“不应把敲诈等违法行为和疑假买假的职业打假混淆,有些人采取掉包的方式去诈骗经营者,或者说是以其他的方式对商家进行敲诈,这和打假是没有任何关系的。”“真正的职业打假、民间打假,即便索取巨额赔偿也不构成犯罪,因为它是你的民事权利”。针对新消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王海认为,“只要不是用于生产经营,都是消费者。”“知假买假、民间打假索赔索取的都是惩罚性赔偿,不属于经营收入,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所谓的利,它的性质就是一个民事赔偿”。
       王海表示,已经通过网络提交了相关意见,“怎么判断(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要求公开判断的标准;同时他还提交了“让生产经营者可以直接索取惩罚性赔偿的建议”因为只有让他们“加入到打假队伍,才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此社会各团体和媒体也是众说纷纭。
     全国首家民间社会维权组织,西安315消费维权联合会负责人马世群说,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既然是全社会的责任,人人都有举报打击伪劣(产品)商品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权利和义务,“职业打假人”作为一种市场监督的拾遗补缺应该说是一种进步,虽说他们在举报过程中得到了一些赔偿,但他们的打假举报毕竟是扩大了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范围,通过法律手段,揭露了一些问题在自己得到赔偿的同时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更多有价值的信息,更加有利于消费者对市场商家和商品的消费选择。他说,其实“职业打假人”就是一种介入,国家和各级政府都应当鼓励,不是许多地方都设有打假举报奖吗?当然,“职业打假人”在打假举报的时候,首先要依法,其次也不能讹诈。不管能否得到买假的补偿,都应该向当地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者通过媒体曝光,要从根源上杜绝假货的滋生和蔓延,决不能为了打假而打假 ,应当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而打假。
                                                                        条例引发反思
       东方网认为,“尽管职业打假是有趋利性的,打假的目的可能不是纯粹为了消灭假货,但是他们的存在,对于商家制假售假行为本身是一个巨大威胁,对商家形成了一种倒逼力量,这是不争的事实”“所以不要简单的看待“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事实上问题的根源在商家本身,如果商家不制假售假,“职业打假人”就没有机会,又怎能怪“职业打假人”图利呢?”
        对遭遇假货困扰的普通消费者为维权所引发的时间精力成本。新京报认为,现行的消法规定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对于法治成熟社会动辄上百万的惩罚性赔偿火力原本就不够。一些媒体认为,针对普通消费者维权引发的时间精力成本,幸亏有一批“职业打假人”发挥了打假的规模效应,才对制假售假形成了较有力的震撼,对商家一端在消费纠纷中强势的地位形成了某种对冲。所以,职业打假者哪怕有自身的利益诉求,也是在依法行使应有的权利。
       许多媒体表示,对于制假售假,消费者是受害者,正牌企业也是受害者。央视一位著名电视主持人介绍说,现在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完备的企业,针对打假问题已经发展成为委托给专业咨询公司、调查公司和律师事务所去做的一项长期工作,投入技术、人力和资金去追踪侵权行为,继而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打假的主力还是要靠企业本身。
        对于企业而言,这时候“职业打假人”可能需要转变一个身份,利用法律武器维权,随着法律的逐步健全和执法力度的加强以及监管的越来越到位,也许职业打假可能会逐步消失;而对于市场和普通消费者来说,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能还需要“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以帮助我们在一些领域做好监督工作,但是真正的打假绝对不是靠它起到最主要作用的。从保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言,既需要这个市场有良好的净化能力同时也需要强有力的法律后盾作支撑。
       借用一句某权威网站的告诫,职业打假不是不受保护,而是不能再当个体户,赶紧转行做正规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