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日前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2份司法文件。针对历史形成的涉产权的冤错案件等,最高法已成立甄别纠正工作小组,并抓紧审查有关申诉案件。
两个与产权相关的司法文件明确,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作出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要及时审查,认真甄别;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
对于产权申诉案件,上级法院可以提审和改判的,不宜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强化对下级法院办理产权案件的监督和指导,防止程序空转。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作为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的产权保护顶层设计,该《意见》规定,要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要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要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同时还要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最高法昨日发布的司法文件中也特别提到,要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宣告无罪。
焦点1
征地补偿不合理 法院应启动再审
依法妥善处理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产权申诉案件。甄别和再审产权案件时,对于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而违约毁约侵犯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的,或者因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对投资主体受到的财产损失没有依法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和改判。
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在再审审查和审理中,要注意运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民事调解方式,妥善解决财产纷争。
建立协调机制。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加强统筹协调,提出工作方案,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敏感案件应急预案,加强对下工作指导,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归口设置在审判监督庭。
——《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
【解读】
征地拆迁补偿偏低要合理补偿
对于法院在妥善处理历史形成产权案件方面的具体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滕伟表示,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小组,工作办公室设在审判监督工作部门,成员单位有审判、执行、协调管理、司法改革、综合调研、新闻宣传等多部门参加,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最高法目前正在抓紧审查有关申诉案件,同时做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甄别和纠正申诉案件的指导工作。有关案件办理情况将依法适时向社会公布。
最高法还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开展工作。
对于社会反响较大的“强拆”问题,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称,个别地方的行政机关低价征收土地房屋,未能有效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意见》提出要遵循及时合理的补偿原则,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充分保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
焦点2
慎用强制措施 降低不利影响
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涉案企业和人员,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按照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要求,严格执行、不断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解读】
处置涉案财产要有法律依据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坦言,在过去一段时间,针对民营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针对民营企业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这种情况时有发生。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过程当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比如超标的查封,标的本来是100万,但是查封的财产是500万。有的是错误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的财产,有的是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查封、扣押、冻结,还有的把企业的全部账户都冻结了,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颜茂昆昨天回答记者提问时也表示,针对这些出现的问题,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一定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够超越法定范围、法定对象和法定程序去查封、扣押、冻结,这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一定要依法、一定要慎重,不能轻易采取这些强制措施。
对于要求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要以最小的成本、最小的代价来实现,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保留一些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此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处置财产不能牵连无关者,不能株连无辜者。
焦点3
研究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问题
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解读】
将就问题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针对房屋产权70年后到期后续期的问题,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回应称,法院将依据现行法律以及中央《意见》精神,稳妥处理好相关案件,同时会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颜茂昆表示,《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目前实践中已经遇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问题,尤其是一些产权期限比较短的用地,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
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颜茂昆表示,有关部门一定会根据此次中央意见精神,尽快研究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以后法律上如何安排,“人民法院将依据现行法律,以及这次中央出台的意见精神,稳妥处理好相关案件。根本解决办法还是立法,通过法律进行落实和安排。法院也会积极参与其中,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推进立法工作,处理这一问题。”
此前,参与民法典编纂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告诉新京报记者,涉及土地使用权续期内容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将迎来修订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