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还林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3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还林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
(一)长江流域。包括陇南市所属的八县一区、天水市所属的秦州区、麦积区,甘南州所属的舟曲县、迭部县,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
(二)黄河流域。全省除长江流域的陇南市八县一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甘南州舟曲县、迭部县以外的其它73个县(市、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
(三)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还林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上述补助标准仅适用于原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的第二轮补助资金。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年,还草补助2年。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财政预算级次和程序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下达拨付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
第六条对原补助政策到期的退耕还林面积,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阶段性检查验收,经省市联合检查验收及县级自查验收合格的面积兑现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具体验收办法按照《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林还字〔2003〕129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2004年—2007年(含2007年)到期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最新组织核查验收结果核定,于2008年一次性补齐;对2007年以后到期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结果,逐年核定。
第八条 退耕还林地管护实行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要层层落实任务目标责任制。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委托护林人员签订《退耕还林管护责任书》,划定管护责任区建立护林档案,做到权责明确、任务目标具体。
第九条 2008年起,已到期面积每亩每年20元的现金补助与退耕还林农户的管护责任挂钩,对管护责任落实、管护措施得力、管护效果经检查验收合格的,补助资金要及时足额兑付给退耕还林农户。
第十条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暂缓兑现现金补助,待管护效果达标后兑付现金补助。
1、没有进行抚育,林地内杂草丛生,
2、病虫鼠兔危害防治效果差,受害株数在30%以上的;
3、没有签订管护责任书,未落实管护责任人的退耕还林地;
4、经省市联合核查及县级自查验收不合格的面积。
第十一条 对外出务工或家中无劳动力的农户,由退耕还林农户与乡(镇)或村民委员会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每年每亩收取最高不超过5元的管护费,由乡(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管护。对生态移民区需实行统一管护的退耕还林地,由乡(镇)林业工作站与退耕还林农户签订管护委托书,乡(镇)林业工作站可在每亩20元现金补助中提取不超过5元的管护费,集中用于这部分退耕还林地的抚育管护、补植补造、病虫害防治等工作,其余部分要及时足额兑付给退耕还林农户。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退耕还林管护实施细则,要充分调动每个退耕还林农户管护积极性,建立退耕还林管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各地要建立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卡制度,按照验收卡兑付补助资金。同时,要严格执行兑付工作的公示制度,对检查验收结果、拟兑现面积、资金数额等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才能兑付。
第十三条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技术人员及时填写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卡。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卡一式三份,县(市、区)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和乡(镇)金融机构各执一份。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检查验收卡编制补助资金兑现表册;县级财政部门依据检查验收卡对补助资金兑现表册进行审核确认;乡(镇)金融机构依据检查验收卡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结果,直接兑现退耕还林农户的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甘肃省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关于在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现中推行发放存折方式的通知》
(甘还办字〔20051号)的要求,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通过粮食直补资金“一折(卡)通”兑付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审核无误的补助资金兑现表册将补助资金分解下达到乡(镇)金融机构,乡(镇)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补助资金兑现表册兑付到退耕还林农户粮食直补资金“一折(卡)通”上。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通过粮食直补资金“一折(卡)通”兑付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与兑现补助资金的金融机构签订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一折(卡)通”管理合同,明确规定在兑现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收取存折(卡)工本费、不得代扣代缴退耕还林农户的贷款、欠款及其它任何形式的款项,退耕还林农户在持本人有效证件、存折(卡)领取补助资金时,金融机构要确保自由支取、随到随取,不得拖延。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退耕还林工程工作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作经费,用于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工程质量监理检查验收、效益监测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贪污、虚报冒领、代缴代扣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粮食补助资继续按甘肃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退耕(牧)还林(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改补现金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建〔2004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现金补助,继续按《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21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