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村务公开内容包括政务公开、财务公开、资产资源公开和村民自治公开四大内容。
(一)政务公开包括:计划生育、宅基地审批、土地征用补偿、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招工征兵、优抚五保、水电费代收代缴、粮食补贴、教育补贴、兴修水利、人畜饮水补助等。
(二)财务公开包括:村民委员会(含村办企业)的年度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财务公开项目中不允许出现“其他支出”等含糊语句,所有收支情况都要逐笔逐项明确说明。
(三)资产资源公开包括:村集体拥有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林木、果园、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情况;村集体拥有的土地、林场、荒田水面、滩涂等资源情况。
(四)村民自治公开包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村公益福利事业建设、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安排以及民主评议方案、村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及土地流转情况、村干部及村民的社会保险等。
第二条 公开形式。村务公开主要采取公开栏的形式,各村公开栏要实现“三固定”,即固定的公开栏、固定的防雨设施和固定的意见箱,公开栏要有专人管理、时时维护。公开的格式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统一规定格式进行栏目设计。公开的形式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既按标准严要求,又因地、因村、因事制宜,既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创新村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又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使公开既“见栏”又“见面”。
第三条 公开时间。一般的村务事项每季度公开一次,每季度首月15日前公开上季度情况;财务收支、水电费代收代缴等情况每月公布一次,每月15日前公布;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招商引资、公益事业建设、资产资源变动等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第四条 公开程序。按照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一)由村委会提出公开内容;
(二)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把关,对公开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四)向村民公开;
(五)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对村民提出的意见与建议给予解释和答复。
第五条 认真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村民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委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总支、村委会询问,村委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村委会要对村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村民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弄虚作假等问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上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部门接到反映后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