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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启动 专家:配套制度需完善

2015-12-30 08:42:45   来源:央广网   浏览量:

       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 据中国乡村之声《三农中国》报道,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变现了!

  现有的《物权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这一涉及到修改法律的决定,不是轻易就能做出的,土地使用权之前为什么不能抵押,现在却可以了呢?这一变化是如何来的呢?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对此解释说:

  朱启臻:随着社会发展,很多情况发生了变化,耕地流转的速度在加快,国家也提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这样有利于土地流转。通过流转实现比较大的经营,经营者有了更多的资金需求,对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抵押贷款成为主体很迫切的需要,这就需要对法律调整,进行一系列探索,怎么实现抵押,有助于经营者。宅基地的道理也一样,过去是不允许抵押的,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很多农民离开乡村进入城市,变成了城市的一员,这样宅基地也同样存在问题,或者说把宅基地抵押,带着财产进城,需要调整法律相关的规定,在试点县有利于试验和探索。

  试点地区在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方面将有章可循。同时,决定也明确指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昨天上午,也就是政策发布的第二天,浙江义乌市北苑街道黄杨梅村村民季建中,用农村宅基地住房办理抵押登记,从义乌农村商业银行拿到30万元经营流动资金贷款。

  新政策已经开始执行了,希望能更多地惠及咱们农民朋友。但我们也知道,新政策出台,势必会有一些模糊的地方。对此,朱启臻认为,由于农业具有风险不确定性以及不可预知等特点,因此要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才能保护农民合法利益。

  朱启臻:无论是宅基地,还是农村耕地,抵押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经营权抵押,如果抵押后,经营失败,银行怎么处置土地经营权,依然面临很多问题。特别是承包权、经营权并不稳定的情况下,这种抵押很难实现。有的把土地集中起来进行抵押,这也有很大风险。还有很多问题需要逐渐去破解,非常复杂,不是光改条文就可以了,特别是化解风险和土地承包制度,流转制度都密切联系在一起。只有经营权的稳定性才有可能实现抵押,同时必须有一系列化解风险的制度,比如一年、两年,经营失败了,遇上自然和灾害,亏本了土地怎么处置,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给出答案。

【责任编辑:格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