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市“屯级党群理事会”运作经验启示
作者:张 茜
自1980年第一个村民委员会在广西合寨村诞生至今,村民自治作为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制度已走过30余个年头。30年风雨实践之路,村民自治在被授予众多褒奖的同时,也在实践中体验着“成长的烦恼”:村庄公益事业无人管、村干部无人当、党员积极性难发挥等现象一度成为村民自治中的普遍问题。河池当地更是出现了“抽签担任村组长”和“村事圩办”的现象,村民自治严重“空悬”。针对于此,河池市在自治区率先推行“屯级党群理事会”,以设立在自然屯一级的党群理事会为依托、以自然屯为重心,实现了自然屯与行政村的两级自治探索,有效破解了村民自治的“落地”难题。
问题是改革的导向,困境是改革的动力。30年前,广西宜州市合寨村第一个村民委员会的产生源于广大农民群众的现实需求;30年后,广西河池市在正视村民自治困境的基础上,再一次迈开了改革创新的步伐,即以“党领民办”为原则在自然屯一级成立“屯级党群理事会”,从而激活群众自治。
第一,建平台。在行政村范围内、村民委员会之下,以自然屯(即自然村)为单位,对有党员的自然屯,通过屯群众大会差额选举出威望高的1至2名村党员代表,4到5名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奉献精神的群众骨干、致富能人和离任老村干组成屯级党群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若干名,提倡理事长和村民小组长“一肩挑”,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立标准。对入选党群理事会的党员要求“平时看得出、关键时站得出、讲话有人听、号召有人应、干事有人跟”,实施河池市党员能人带动“百千万工程”,在全乡推行“专业合作社+支部+能人+农户”的创业模式,加大农村党员培训和扶持力度,努力推动农村一线党员能人由“经验影响型”向“科技引导型”转变、由“门前扫雪型”向“抱团发展型”转变。
第三,定职责。屯级党群理事会负责了解本屯民情民意,制定屯村规民约,组织屯民讨论屯经济社会重大事务和发展规划,讨论议定村民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等方案,讨论议定村屯道路建设、筹资投劳等方案措施,将决议方案及时向村“两委”汇报,由村“两委”研究并形成决定;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承接原村民小组的事务。
第四,明奖补。实施“利益扣除法、声誉减损法、优胜受益法”的“三评三法”监督考评机制,在乡一级设立“以奖代补”资金,在屯民之间、村屯之间、村与村之间进行公益事业建设评比,相互监督,对于公益事业做的好的村、屯、户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以“小奖励”撬动“大热情”,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屯级党群理事会的成立,使得村民自治由原来行政村-村委会的一级自治演变为行政村-村委会——自然屯-屯级党群理事会的两级自治模式,并将村民自治活动开展的重心顺利下沉到自然屯一级,屯与屯之间的自治事务则由村委会负责协调,正式形成了乡政、村管、屯自治的模式。
屯级党群理事会的成立,村屯公益事业得到大力推进,党员积极性明显提高,党群、干群关系得到明显改善,打破了从前公益事业无人管、村干部无人干、党员先进性难发挥的困局,给村民自治带来了新的面貌。
一是村庄公益事业得到有效推进。在屯级党群理事会的引领下,村庄公益事业有了发起人,村民有了领头人,村屯公益事业得到有效推进。以安马乡索敢村良桥屯为例。该屯韦姓占到95%以上,均为韩信的后代,400多年前由山东迁徙至此。村民之间至今仍知晓自己在整个大家族中的辈分。屯党群理事会成立之前,良桥屯作为索敢村17个自然屯之一,其特殊的人文信仰自然不会得到“特殊”重视,行政村也没有额外的资金为其祭祖活动提供支持,每逢清明屯民便以家户为单位自发组织祭祖活动。自2013年8月成立屯党群理事会以来,2014年的清明节便由理事会牵头成功组织了一次屯里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集体祭祖活动。
二是村屯党员积极性得到激发。党员是党组织的细胞,党组织的作用通过党员的行动来发挥。屯级党群理事会的建立,为农村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提供了平台和载体,形成了党群联动、共促发展新格局。以“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为例,宜州市安马乡木寨村上寨屯理事、党员莫永强利用自己原来做建筑的手艺设计出了上寨屯第一个垃圾分类房和沼气池在上寨屯广场修建项目中;已经卸任的上寨屯小组长、老党员韦强均,在明知年收入将会减少1400余元的情况下,主动将划入广场修建范围的涉及自家的1.3分桑地无偿的出让给屯集体。在他们的先锋带头作用下,上寨屯清洁乡村活动在全乡得以率先展开。
三是为村干部发挥作用提供平台。在村屯事务管理的规律,是通常要有村干部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其次是由群众协调参与。在党群理事会成立之前,一个自然屯往往只有一个村组长协调屯内大小事务,组织效能相当有限。一旦工作做不好还有群众“指着鼻子骂”,背后“戳脊梁”,使得愿意站出来管理村屯事务的人越来越少。党群理事会成立之后,可说是为村屯干部发挥作用提供了一个平台。原本由一个人操心的事现在可以几个人一起出主意,原本只能一个人办的事现在可以几个人带领群众想办法、做工作。不但减轻了干部的工作负担,还增强了干好工作的自信心和积极性。
屯级党群理事会的成立,有效破解了行政村自治范围过大的弊端,使得农民群众自主、自治、自力、自强的意识和能力在增强,是对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一项有益探索。
其一,确定合理的村民自治单元是有效开展村民自治的关键。当前,以行政村为自治核心层级的村民自治运作,对于像广西这样居住分散、山大人稀、地情复杂、民族杂居、村内自然屯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大的村落而言,显得力不从心,甚至成为制约村民自治发挥活力的障碍,导致自治“空悬”。屯级党群理事会作为在自然村一级设立村民自治机构,其实质是将原来的行政村一级自治变为两级自治,并将自治的主要单元放在自然村一级,形成了“乡政、村管、屯自治”的自治架构,打破了行政村一级自治和村委会承载单一自治职能的呆板局面,让村民自治“落而实之”。
其二,自然村可以作为开展村民自治的有效单元。屯级党群理事会的有效运作在于村民自治单元与村民自治社会基础——自然村的有效契合。村民自治作为一种社群自治,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基础之上,因此,确定开展村民自治的适当的共同体单元极为重要。自然村天然保留的共同地缘、共同血缘以及共同文化、共同利益等因素,本身构成了自治实现的基础条件;同时,自然村相比行政村而言,更是一种“熟人社会”,可以为村民自治提供天然的社会基础。“利益扣除法、声誉减损法、优胜受益法”的“三评三法”监督考评机制,以及在乡一级设立“以奖代补”资金,在屯民之间、村屯之间、村与村之间进行公益事业建设评比,作为屯级党群理事会的配套机制,其发挥作用的基础正是源于“熟人社会”的相互约束。由此可见,自然村可以作为开展村民自治的有效单元。
第三,村民自治制度仍然充满活力并将继续发挥作用。村民自治制度作为一种“草根”式民主,本就产生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当其社会历史发展现实产生“碰撞”时,便会将强大的生命力展现出来,为自己开辟新的发展道路。随着人们对村民自治制度的认识深化与实践技能的提升,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和实践单元也应适时的进行相应调整,这是对历史和现实的一种积极回应。屯级党群理事会的出现,并非“人工缔造”,而是在解决现实问题的“逼迫下”应运而生,产生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创造,是对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有益探索,对其他地区开展村民自治创新极具借鉴意义。【责任编辑:格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