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都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记录。昨日公安部通报,已印发实施《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为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划定“红线”。
明确禁止干预、插手案件办理8种情形
《规定》明确禁止了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8种具体情形,要求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应当注意区分警务公开、合法咨询行为同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的区别,遇有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的情况,应当一律记录在案,并向相应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为了让“记录在案”制度落到实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法制部门和各业务警种应加强检查、抽查,发现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核实后将移交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报告并审核认定为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后,应按程序报告、移交有权管辖的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其中,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有权管辖的,可以直接调查处理;非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政法委关于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最终认定为违法干预办案的,将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2015年3月,中办、国办和中央政法委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这之后,公检法部门陆续出台细则,比如最高检《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对领导干部干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事实+
公安机关权力有多大?
我国公安机关是警察权力的主要承担部门,根据著名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的总结,我国公安机关享有极为广泛和重大的权力。公安局不仅承担各种重要的行政管理职能,例如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户政管理等等,还直接负担多项刑事司法职能,例如侦查权、刑事强制权和刑罚执行权等等。
公安局长兼任常委和政法委书记,被认为是“强势的公安、优势的检察、弱势的法院”。公检法之间本应相互制约的权力框架,由于公安局长们的“权力大升级”而失衡了。检察院、法院本应是公安机关的监督者,但兼任政法委书记乃至更高职位的公安局长却成了自己部门监督者的领导。在十八大之后,各省级政法委书记不再兼任公安厅(局)长趋势逐渐明显。
中国公安部门长期以来没有分立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导致片面强调行政自主性,再加上公安局长往往身兼较高职位,就可能造成公安局垄断刑事司法权力的事实。2005年,山西省临汾市原公安局长邵建伟因腐败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邵建伟曾多次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以获取经济利益。在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他为犯罪嫌疑人出谋策划,推翻了目击证人真实的证言,导致了重罪轻判。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认为,原来的指导思想,是以侦查为中心,就是以公安为中心。十八大以后,提出以庭审为中心,公检法的分工合作互相制约的制度,从组织到程序都有很大的转变。现在公安厅(局)长,更多去兼任副省长、副市长,更加便于综合治理,调配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