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打击报复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各级党委应当责成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强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开展司法活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法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领导干部非依法定职权,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对案件提出处理要求的,属于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行为。”《实施办法》明确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行为: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办案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实施办法》强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打击报复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各级党委应当责成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同级党委,通报同级党委政法委。
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照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有打击报复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照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赵明 赵蕾)【责任编辑:亚军】